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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会议:学前教育社会公益性质应立法
发布日期 :2014-03-19 作者 : 伟才教育 浏览次数 : 2180
据统计,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较快。近三年来,全国各地新建、扩建幼儿园9万多所,吸纳幼儿1000多万,幼儿毛入园率提高了13.6%,达到64.5%,入园难得到一定缓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代表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确立学前教育是一项重要社会公益事业。
史贵禄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办好学前教育”,反映了全国亿万人民的心声。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事业。
史贵禄说,全国学前教育总体上存在的矛盾问题还很多,全国三分之一多的适龄儿童共约2000万人,还没有进入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教育问题之一,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关注。
史贵禄认为,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最为迫切、最紧要的是要重新审视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及其实施经验,提高学前教育立法的层次。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分别颁布于1989年和1996年,立法层面较低,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不利于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规范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严重制约着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学前教育法迫在眉睫。
近年来,广州、北京、南京、深圳、太原、上海等地先后制定、实施了前学教育管理条例或促进条例、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有力促进了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国家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史贵禄说。
史贵禄建议,学前教育法立法要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确立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社会公益事业。要明确规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与机制,确立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责与分工协调机制,确立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和保障机制。确立公办为主、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确立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待遇和培训职称等权利。明确规定学前教育考核办法,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社会公示与问责制度,建立保障教育公平的制度,优先保障农村和困难群体学前教育,让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实实在在惠及每个家庭和幼儿,减轻家庭负担,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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