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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内办幼儿园 需征得居民同意

发布日期 :2013-04-11 作者 : 伟才教育 浏览次数 : 3333


  4月9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幼儿园审批办法》。办法规定,要在居民区投资开办幼儿园,得征得相邻居民同意;《幼儿园开办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若因故终止,需要提前3个月告知家长。
  
  按照规定,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及周边相邻居民相关同意证明。还要提交房产证明及资金证明等。其中自有场地举办者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地举办者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及租期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幼儿园规模在3个班及以下的,流动资金5万元人民币;幼儿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上的,流动资金10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幼儿园应当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意见,还需要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明等材料。
  
  此外,规定指出,幼儿园名称应当注明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辽宁”等字样,不得使用欺骗或者易产生误导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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