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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托幼机构不得擅自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发布日期 :2014-04-08 作者 : 浏览次数 : 2475
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就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收托90至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实施细则还规定,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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