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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公布大病医保新政
发布日期 :2012-08-31 作者 : 伟才教育-艾木 浏览次数 : 2726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表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体系中新设计的一类补充保险,《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孙志刚说:“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孙志刚指出,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孙志刚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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